2.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生产玫瑰黑糖,正面标有玫瑰黑糖,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5日,净含量135克,背面标有食品名称:玫瑰黑糖,配料:黑糖、玫瑰,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贮存条件:密封、至于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5018100049,产品标准号:Q/FSYD 0005S,生产商:福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清市龙田镇西华村东方29-1号,电话:0591-22622571,及营养标签表。当事人将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用于生产该玫瑰黑糖,在该产品标签配料中标示为玫瑰。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玫瑰黑糖150盒,每盒售价15.80元,货值金额2370元,扣除成本1800元,违法所得57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枇杷膏和玫瑰黑糖共计货值金额9130元,共计违法所得1095.20元。
当事人生产无食品营养标签的枇杷膏和未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玫瑰黑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5.20元;2、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09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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