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时间:2018-07-05 15:36
    当事人于2017117日在福州某批发市场一海鲜摊购进石鲟24千克,购入价格为每千克50元,并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用于销售,其中2.1千克在抽检前销售,货值126元,违法所得21元,2.7千克石鲟用于抽检,货值162元,违法所得27元;剩余19.2千克石鲟于20171128日收到检测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编号:80501201702407)前已全部售完,货值1152元,违法所得192元,上述不合格石鲟货值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元。 
   20171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1712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抽取的石鲟的复检报告一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80103201700277N),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石鲟(镉项目超标)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案发后能及时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适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Z01SY-CF-5510丙级别C档次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以:
1.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
罚款50000元。
   
二、当事人采购石鲟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处以: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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