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
时间:2018-10-09 15:41
     当事人于20161118日共生产批号为161101,规格为250ml的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7888个,于2016123日以0.47/个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总销售价格3707.36元,货值金额3707.36元。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违反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二条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的规定,应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属于一般情节,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7004乙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药包材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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