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蛋糕店涉嫌制售无标签预包装糕点案
时间:2018-12-19 15:55
      当事人于2018629日制作了11个品种糕点用于销售,其中香蕉型蛋糕共5盒,单价6/盒;切片蛋糕共7盒,单价8/盒;肉松小贝共2盒,单价8/盒;肉松面包共2盒,单价10/盒;北海道蛋糕共2盒,单价8/盒;糯米糍共4盒,单价8/盒;红豆面包共3包,单价10/包;金砖面包共3包,单价12/包;全麦切片面包共9包,单价6/包;胡萝卜棒面包共5包,单价10/包;乳香包共13包,单价10/包。当事人将上述11个品种糕点放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销售,制作成本共计369元,货值金额共计434元。至案发之日止,上述11个品种糕点当事人均未售出,未获违法所得。上述11个品种待售糕点的外包装袋上均无中文标签,也无标注该种糕点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
   当事人制售的上述糕点属于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糕点,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上述糕点尚未销售,且违法经营的糕点货值金额不大,具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 轻微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11个品种55个糕点;2、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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