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某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时间:2019-01-23 09:59

当事人于2017515日从不明渠道以1.88/斤的单价购入四季豆610斤,并以2.18/斤的单价销售到福清市某超市610斤,上述四季豆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四季豆已售完(包含抽样样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四季豆货值1329.8元,获违法所得183元。

当事人于20171116日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从福州某水产批发市场购进6.6斤的金昌鱼,以每公斤35.98元的价格售出,上述金昌鱼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金昌鱼已售完(包含抽样样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金昌鱼货值223元,获违法所得78元。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危害后果:1.没收违法所得183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经营含有禁用药物的金昌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以减轻危害后果: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处以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1.责令改正;2.警告。以上罚没款共计150261元。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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