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购进江西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谷精草(批号20140908)共500克,每克进价0.023元,每克售价0.03元。该批药品经龙岩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货值金额15元,其中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抽样送检300克。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药品30克,违法所得0.9元。当事人购进中药饮片,无法提供购进发票、采购记录及供货单位资质材料,无法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15元,其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乙级B档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在扣的谷精草(批号:20140908)170克及违法所得0.9元;2.处以罚款27元。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15元,其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乙级B档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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