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的水饺皮(20181018)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鲜面条(20181018)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福清市江阴某食品加工坊购进涉案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饺皮(20181018)6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金额为46.77元,获利10.77元(总售价46.77元减去进价36元)。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福清市江阴某食品加工坊购进涉案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面条(20181018)32.6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金额为194.8元,获利31.8元(总售价194.8元减去进价163元)。总计,涉案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41.57元,违法所得42.57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记录购进食品的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属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案发后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项C档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57元;2.并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故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5004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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