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设置的药房内陈列有下列药品:1.千金妇科千金胶囊,产品批号:20180408,数量8盒;2.硫酸特布特林注射液,产品批号:180503,数量16盒;3.布洛芬混悬液,产品批号:20180206-3,数量24盒;4.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产品批号:171010,数量:19盒;5.复方沙棘籽油栓,产品批号:180809,数量:8盒;6.氨酚伪麻那敏口服溶液,产品批号:180601,数量25盒;7.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产品批号:171204,数量:16盒。上述标称贮藏条件为:“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未配备足够的阴凉柜贮藏上述阴凉药品。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规定,构成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合规定条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适用《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7016丙级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3501810005
闽公网安备:35018102240045
闽ICP备08102174号-1
邮箱:fqsgkb@126.com联系电话:0591-85222272
主办: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福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