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1.当事人于2018年7月10日从渔民处购进红鳞15斤,进货单价为25元/斤,其中2.1斤的红鳞以50元/斤销售给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抽检使用,其中4斤的红鳞以45元/斤销售给饭庄顾客,另外8.9斤的红鳞用做店员工作餐用掉,全部货值金额为50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7.5元。2.当事人采购水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处罚:(二)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列的从轻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水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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