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时间:2019-08-30 10:26

    当事人采购的“海蚌(贝类)”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上述海蚌当事人共购进10.5斤,采购价每斤23元,共计货值241.5元。至案发之日止,上述海蚌已全部使用,其中被抽样检验的3斤海蚌销售价为28元每斤,剩余的7.5斤海蚌做为火锅原料菜品使用,销售价为28元每斤,以上违法所得共计52.5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海蚌时,进货单据没有供应商的签字,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营业执照》或相关身份证明和涉案“海蚌(贝类)”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当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5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共计5052.5元。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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