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在福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生产车间生产线上和成品仓库内发现2630瓶规格为1.3kg/瓶“闽冠”牌番茄沙司的标签上的生产厂家标注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登记名称不符。经查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2630瓶番茄沙司货值金额共计4734元,当事人生产的番茄沙司尚未销售,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的番茄沙司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番茄沙司尚未销售,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所指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查封的2630瓶番茄沙司;2.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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