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从福州某批发市场某水果商行以0.6元/包的单价购进“余甘果”100包,并以1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100元,违法所得40元。该“余甘果”在其标签上未标明“规格”、“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营养成分表”等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余甘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风险低,予以从轻处罚,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以5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的“啤酒兰花豆”的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啤酒兰花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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