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64元/kg的单价购入蟹共7kg,并以80元/kg的单价用于销售,当事人以该价格共销售5kg,自己食用2kg。销售的不合格蟹共购进7kg。该批蟹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该批蟹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有台账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之日止,该批蟹货值计400元,违法所得计80元。
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80元。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属于一般情节,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乙级C档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以65000元罚款。
2.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共计65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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