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8月14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分别以8元/kg、20元/kg的价格购进22.5kg黄金贝和8.5kg虾菇,作为自助餐使用,上述黄金贝、虾菇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初检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检,结论均为“镉项目均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货值共计350元,未获取违法所得。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黄金贝、虾菇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也对其采购的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黄金贝、虾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黄金贝、虾菇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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