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从无法查证的进货渠道以70元/kg的单价购进6.25kg涉案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桂花鱼,其中1.5kg销售给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用作抽检使用,剩余4.75kg加工成菜肴使用完毕。截止案发之日止,共计货值金额437.5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
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桂花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其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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