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规范及过期食品案
时间:2020-10-30 15:49

202089日,当事人以7.9/盒的价格售出保质期到202087日的盒装玉米粒1盒,成本价为6/盒;2020817日,在当事人货架上有保质期到2020812日的袋装麻花7包,并以7.3/包的单价用于销售,成本价3.6/包。至案发之日止,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金额59元,计违法所得1.9元。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登记“糕点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烘烤房,自行制售糕点,并在前店以散装食品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中:7包售价为7.9/包的过期袋装麻花、2包售价为3/包的红豆九连包和1包售价为3/包的早餐红豆包的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地址及联系方式,合计货值60.1元;14包售价为3.9/包的招牌吐司和1包售价为3.9/包的特香包的外包装上未贴标签,合计货值58.5元。至案发之日止,标签不符合规范的散装食品货值金额118.6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用农产品及散装食品的行为分别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没收在扣过期袋装麻花;3.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规范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1.没收在扣的招牌吐司、特香包、红豆九连包、早餐红豆包;2.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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