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秋刀鱼案
时间:2020-12-31 14:58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9日生产该秋刀鱼串29箱(净重:9KG/箱,规格:10袋/箱),其中1箱用于出厂前检验用。至案发之日止,共销售28箱,每箱售价166.5元,获违法所得282.6元,计货值金额4662元。

上述秋刀鱼串经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初检及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出厂销售上述秋刀鱼串时,未按规定记录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秋刀鱼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82.6元;2.罚款5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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