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石锅鱼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时间:2021-01-29 09:05

当事人于20201021日以0.4/片的单价购入标签标注“干坛紫菜、生产日期:2020/10/1940克”等内容并使用了“著味及其拼音”注册商标标识的紫菜24片,于20201023日起以1.9/3片的单价在其所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内的“祥和水产”店铺内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23片,计违法所得5.29元,共计货值金额15.2元。

涉案紫菜标签中标明了单片重量为40克并使用了“著味及其拼音”注册商标标识,应纳入预包装食品范畴,其标签中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所销售的紫菜风险性低,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在扣紫菜2.没收违法所得5.29元;3.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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