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巴生肉骨茶香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其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级C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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