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9日从不明来源处以136元/千克购进虾姑11.4千克,并以150元/千克的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虾姑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扣除死亡损耗3千克,其余虾姑已售完,货值金额计1260元,违法所得计117.6元。
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标的虾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情节,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 乙级一般C档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2.处以罚款65000元。
当事人购入虾姑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