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时间:2021-05-06 11:04

当事人于202087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405/件的价格购进冻虾姑肉1件(30包),即13.5/包,于2020814日以19.8/包的价格出售7包给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作为抽样使用,库存23包未售出。上述冻虾姑肉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初检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结论均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冻虾姑肉7包,违法经营额计138.6元,扣除进货成本94.5元,获违法所得44.1元,上述抽样基数30包冻虾姑肉货值金额按售价计算共计594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冻虾姑肉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建议如下: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涉案产品危害后果轻微,具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丙 轻微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在扣的冻虾姑肉23包;2.没收违法所得44.1元;3.处以罚款5万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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