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2箱共16罐进口奶粉用于销售。上述奶粉原产地为日本,外包装纸箱、罐身均无中文标识,未标明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仅在罐底标注有“2022.02.15”字样。上述16罐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进价150元/罐,购货成本2400元,售价165元/罐,货值金额计2640元,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危害后果轻微,经研究决定:1.没收在扣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16罐;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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