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19年12月起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三文鱼刺身、北极贝刺身、北极甜虾刺身等生食类食品制售,于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由于疫情影响歇业,自2020年6月起继续以35元/份的价格制售北极贝刺身、北极甜虾刺身等生食类食品。至案发之日止,售出北极贝30份、北极甜虾69份,计货值金额3465元,违法所得计1822.5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22.5元;2.没收在扣的北极贝一盒、北极甜虾一盒;3.处以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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