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海口某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1-09-06 09:49

当事人于20201212日从福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1.6/包的单价购进30包宁德市某有限公司20201026日生产的“益鼎旺”牌熟咸鸭蛋(规格:60g/包),并以2/包的单价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上述30包的熟咸鸭蛋的保质期至2021426日。该批次熟咸鸭蛋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2154日售出1包给进店购物的消费者,剩余17包超过保质期的熟咸鸭蛋置于店内货架上待售。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36元,计违法所得0.4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157日在店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在销售区域内实施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其案发后及时改正,采取召回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涉案的“益鼎旺”牌熟咸鸭蛋17包;2.没收违法所得0.4元;3.处以罚款2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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