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玉屏某水产品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时间:2021-10-08 09:50

当事人于2021321日以64/斤的单价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某干货商行购进虾仁20斤,并以75/斤的价格用于销售。2021427日,上述批次虾仁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不合格(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测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虾仁当事人自用8斤,赠送亲戚6斤,销售6斤,计货值金额450元,计违法所得4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虾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的要求,工业用甲醛属于非食用物质。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含工业用甲醛的不合格虾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具备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采购虾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处以警告。

当事人采购虾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处以警告。

以上罚没总计5045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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