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3501810005
闽公网安备:35018102240045
闽ICP备08102174号-1
邮箱:fqsgkb@126.com联系电话:0591-85222272
主办: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福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