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玉屏某糕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时间:2021-12-06 10:43

当事人于2021527日起以30/kg的单价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红豆油饼和板栗油饼。涉案批次红豆油饼和板栗油饼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和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铝(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红豆油饼和板栗油饼各有1.5kg用于抽样,剩余的各1kg已销售完毕,涉案的红豆油饼和板栗油饼货值金额总计150元,违法所得总计15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豆油饼和板栗油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5015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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