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时间:2022-01-07 10:44

当事人自2021711日起,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在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玉埔村前马77 厂房从事烤鳗切片生产经营活动,并以55/公斤的价格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共生产349.44公斤鳗鱼切片,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计货值金额19219.2元。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生产的烤鳗切片还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涉案的349.44公斤烤鳗切片、电子秤4个、切片刀4把;2.处以罚款100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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