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音西某水产店拒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案
时间:2022-02-08 10:45

2021923日,当事人在明确被告知食品安全抽样事项,需配合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后,虚构现场在售的食用农产品明虾被人订购的事实,明确拒绝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抽样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当事人购进上述明虾产品,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在明确被告知食品安全抽样事项,需配合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后,虚构现场在售的食用农产品明虾被人订购的事实,明确拒绝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抽样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10一般情节,研究决定: 1.责令停业3天; 2.处以罚款170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明虾产品,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来源:福清市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