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音西街道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1年9月初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清盛大道2-78 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额计990元,违法所得计990元。当事人的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
一、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行政处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减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行政处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2.罚款25000元。
二、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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