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三山镇某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时间:2022-04-08 16:08

当事人于20211031日从福清市龙田镇某便利店以4.75/kg的价格购进16kg的香蕉,共32斤,并以2.98/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的香蕉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项目检测结果为:0.146mg/kg,限量要求为0.05mg/kg。当事人对该份《检验报告》没有异议。截至案发之日止,货值金额计95.36元,计违法所得95.36元。当事人未完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该批次香蕉经专家评估,按照正常食用量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未完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了采购上述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的供货者福清市龙田镇某便利店的证照材料、进货票据和《植物检疫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36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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