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清洗消毒的黑长方碟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阴离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测项目阴离子洗涤剂检测结果为0.0223mg/100cm2,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因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不改正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备可以依法从轻的情节。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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