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自2022年3月9日起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美团外卖及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三文鱼刺身、希鲮鱼刺身等生食类食品,至案发之日止,当事售出三文鱼29份、希鲮鱼1份,货值金额计330.99元,违法所得计167.49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时间短,案发后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在扣的三文鱼1斤、希鲮鱼11条;2.没收违法所得167.49元;3.处以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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