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龙田某日用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时间:2022-07-08 17:11

当事人于202231日起经营无标签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至案发之日止,涉案无标签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已全部售出,计货值金额650元,计违法所得650元。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的订单提供方郑欣悦,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

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独家减肥胶囊 quick thin”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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