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玉屏某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时间:2022-08-08 17:12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7.5kg虾菇。以上虾菇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初检,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207元,获违法所得207元。当事人采购以上不合格虾菇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其经营的违法食品。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本案案发后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2)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7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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