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共计生产欢乐月月饼300盒,售出211(包括售出抽样样品2 盒)。1.该欢乐月月饼标称净含量为780克,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7%)。2.该欢乐月月饼标称净含量为780克,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7%,单项判定:不合格。3.该欢乐月月饼出厂价每盒为门店为176.64元,包装成本为每盒35.5元,包装成本占商品销售价格比例为20.1%。4.当事人每盒欢乐月月饼生产成本为包装成本35.5元+月饼成本33.31元+吸塑成本0.96元+脱氧剂成本0.5元 =70.27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月饼共计纳税40.6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211盒欢乐月月饼共计获违法所得(176.64-70.27) *211-40.64=22403.43元。5.当事人案发后已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欢乐月月饼的包装空隙率为67.8%,包装成本占商品销售价格比例为20.1%,不符合GB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和包装成本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403.43元;2.罚款7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940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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