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城头某口腔诊所两名直接接触药品的医师正在对病人进行诊疗操作,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当事人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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