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9月12日生产的原味小麻花,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指标要求(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原味小麻花50包,以每包8元价格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原味小麻花共计货值400元,违法所得计4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味小麻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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