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福清东张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时间:2023-02-15 16:02

当事人于2022724日,以3.98/kg的价格从福建宁融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老姜25kg,并以5.98/kg的价格用于销售。截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老姜已销售完毕。计货值金额149.50元,计违法所得50元。

上述食品,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但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2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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