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从某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以6.5元/袋的价格购进M包装菠菜苗3箱(0.3千克×10袋/箱)共30袋,并以7.9元/袋的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M包装菠菜苗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M包装菠菜苗均已售完,货值金额计237元,违法所得计237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M包装菠菜苗,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农药检测报告和快检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但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该批次M包装菠菜苗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销售氟虫腈项目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M包装菠菜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7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M包装菠菜苗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该批次M包装菠菜苗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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