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无中文标签的“J?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12瓶,进价128元/瓶,售价168元/瓶,“Maxigenes Full Cream INSTANT MILK POWDER”进口蓝胖子奶5罐,进价99元/罐,售价129元/罐,“BLACKMORES FISH OIL 1000”深海鱼油3罐,进价78元/罐,售价99元/罐。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总计货值金额2958元,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售出“J?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1瓶,计违法所得16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在扣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5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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