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葡萄酒案
时间:2023-06-08 15:56

当事人从福州市鼓楼区某酒业有限公司以130元/瓶的单价购进澳来2010西拉子赤霞珠葡萄酒及澳来2010西拉子葡萄酒,瓶身上标示灌装日期:2012年3月20日,保质期10年,并以195元/瓶的单价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购进的澳来2010西拉子赤霞珠葡萄酒及澳来2010西拉子葡萄酒已超过瓶身标示的保质期仍在销售,共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葡萄酒3506元,计货值金额9161元,违法所得3506元。

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150元/块的单价购入牛牛纪念茶(紧压白茶)2块,售价198元/块。外包装上标示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日期:2010年5月10日。该GB/T31751标准为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白茶均未销售,计货值金额396元。

一、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葡萄酒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白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两个行为违法了同一条罚则,依据法条竞合的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赔付了消费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扣超过保质期的26瓶澳来2010西拉子赤霞珠葡萄酒及3瓶澳来2010西拉子葡萄酒、2块牛牛纪念茶(紧压白茶);2.没收违法所得3506元;3.处以罚款25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28506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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