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受托生产103罐“林利记铁棍山药桃酥”,并以5.5元/罐的价格销售给厦门某 食品有限公司100罐,剩余3罐用于食品留样,该批“林利记铁棍山药桃酥”添加了芝麻,但标签标识未予以标注。至案发之日止,上述“林利记铁棍山药桃酥”销售100罐,涉案铁棍山药桃酥货值金额550元,违法所得550元。
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起对售出上述的“林利记铁棍山药桃酥”进行召回。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林利记铁棍山药桃酥”外包装标签配料未准确标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5550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