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以8元/kg的价格从无法查证处购进明虾用于加工制作菜品。上述批次明虾经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具体项目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标准指标为≤200μg/kg,实测值为707μg/kg。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上述明虾均已使用。货值金额共计345元,违法所得计345元。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明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备依法从轻的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采购明虾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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