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7月30日以5.5元/瓶的价格从福清市某便利店购进预包装食品福佳白啤酒计48瓶(生产商: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规格:248ml,生产日期:2022.05.12,保质期:9个月),并以9元/瓶的价格于2023年4月19日超过保质期后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1瓶;2023年4月26日,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计19瓶依法被扣押。
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180元,计违法所得9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且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15的规定减轻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在扣涉案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9元;3.处以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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