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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樊学双
副 市 长 李文清 郑 超 王言霖 王祥春 林鹤志 莫开奇 郑 云 林万焰
党组成员 王新刚 俞 华 吴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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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聘请个人帮其制作剪辑视频广告,广告中含有产品具有头发拉直功能等虚假内容。经调查发现,上述广告制作费用共计228元。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内容中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10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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