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案
时间:2024-01-08 16:38

当事人聘请个人帮其制作剪辑视频广告,广告中含有产品具有头发拉直功能等虚假内容。经调查发现,上述广告制作费用共计228元。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内容中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1003.2元。   

来源:福清市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