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2月起,未经许可擅自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桥南路60号C102室制售生食类食品腌制泥螺2瓶,并以45元/瓶的价格在美团平台上销售了1瓶,截止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90元,计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食类食品腌制泥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减轻情节幅度处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没收涉案食品阿莲婆即时泥螺1瓶;3.处以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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