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得“TITOZUCCARDI”葡萄酒壹瓶,“BORDEAVX”葡萄酒陆瓶,均是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将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以“TITOZUCCARDI”葡萄酒899元/瓶,“BORDEAVX”葡萄酒268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至案发之日为止,均尚未售出。至案发之日止,共计货值金额2507元,无违法所得。
1.当事人采购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2.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7瓶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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