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时间:2024-04-12 11:12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以15.78元/ kg的价格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巴浪鱼干4.5kg,并以23.8元/kg的价格用于销售。涉案巴浪鱼干分别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初检和复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巴浪鱼干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巴浪鱼干进行召回,涉案巴浪鱼干的货值金额计107.1元,违法所得计107.1元。当事人采购涉案巴浪鱼干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采购涉案巴浪鱼干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巴浪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7.1元;2.罚款2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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