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案
时间:2024-08-09 11:16

20245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转送国家互联网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编号YPJC202404190064线索信息的通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药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无货电商,以一键发货方式从事电商经营活动,自202312月起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其京东网店上架销售药品。至案发止,有2名消费者在当事人网店先后下单3盒药品,当事人违法所得367.95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具备《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节,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该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成为一大难点问题。办案机构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发,亦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药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案药品品种、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少;同时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积极联系消费者退回药品。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其具备《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最终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人减轻处罚。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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